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栏目: 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 2024-12-18 07:30:10

  (一)统筹研究起草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的策略、中长期规划、重大决策。起草农业农村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组织、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参与拟订涉农政策。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组织落实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承担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扶贫开发和山海协作发展规划、政策。按分工组织、协调、实施有关扶贫开发工程和项目。牵头组织实施市际及市内山海协作,协调开展社会扶贫、市直相关的单位挂钩帮扶工作。负责我市东西部扶贫协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有关扶贫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管理和服务。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并且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制定区域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高质量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不含水生动植物、林木资源、陆生野生动物物种)。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不含水产饲料及其添加剂在养殖环节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的新方法、饲料及其添加剂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相关区域标准制定。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管理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不含森林植物、花卉、野生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按分工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农业科学技术体制改革和农业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并且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探讨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并按规定管理中等农业教育,指导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农业涉外、涉台港澳事务,组织并且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牵头研究拟订榕台农业合作与交流的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拟订农业利用外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效能、政务公开、安全保卫和信访等工作。承担应急管理、行政后勤等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安全生产相关职责。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农业系列专业方面技术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法规与审批处。承担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工作。组织拟定并实施本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工作制度,负责行政审批和有关公共服务事项办理。

  (三)政策与改革处(农村合作经济指导与农垦处)。研究提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及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等有关政策建议。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程度规划经营。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等改革工作。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地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农垦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农垦体制改革和垦区现代农业建设。指导垦区完成党委和政府交办的政治、经济任务。负责农垦系统经济与社会状况的统计等工作,指导农垦系统资源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市农业农村体制机制改革专项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四)综合处(市委农办秘书处)。综合材料起草工作。负责人:黄蓝紫 联系电线

  (五)发展规划与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策略规划。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六大员”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乡村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六)计划财务处。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组织编报部门预算和决算并组织执行。参与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负责机关、直属单位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内部审计。

  (七)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处。组织协调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化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等专项建设。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

  (八)市场与信息化处。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参与制定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发展动态。承担农业统计、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九)对外合作处(市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处)。承办农业涉外和涉台港澳事务。承担农业贸易促进和农业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按规定承办农业利用外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农业对外援助和接受援助工作,协调管理有关国际农业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事务。指导农业系统外事外经工作。牵头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榕台农业合作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协调和服务榕台农业合作与交流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举办重要涉台农业经贸活动。组织榕台农业合作宣传工作。

  (十)科技教育处。承担推动农业科学技术体制改革和农技推广体系等相关体系建设以及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农业“五新”推广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生物质产业高质量发展、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村和农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农业教育,按规定管理中等农业教育,组织实施农民科技培训与管理工作。指导职业农民培育。

  (十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工作。参与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区域标准拟订、修订,承担农产品质量标准化有关工作。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建议。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信息发布。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检验测试体系、信用体系建设和考核工作。依法实施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等相关工作。

  (十二)种植业管理处。起草种植业(包括粮食、非木本油料、糖料、水果、蔬菜、茶叶、中药材、食用菌等)发展政策、规划。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负责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农业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

  (十三)畜牧兽医处。起草并组织实施畜牧业、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

  (十四)种业管理处。起草农作物和畜禽种业发展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不含林木和花卉)。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十五)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起草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农机安全监理。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做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

  (十六)农田建设管理处。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十七)乡村振兴综合协调处。承担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协调办理省乡村振兴局的工作部署和安排。组织并且开展有关乡村振兴工作的调查研究。负责乡村振兴相关文字综合工作和重要会议的筹备组织。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要文件、重点工作、会议议定事项落实。组织并且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考核、评估和督查工作。组织指导脱贫县、脱贫村、脱贫人口、易致贫返贫人口动态监测工作,推进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落实。承担乡村振兴工作相关的统计及信息化工作。

  (十八)乡村振兴对口协作处。指导区域间经济社会协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山海协作发展规划、政策。牵头组织实施市际及市内山海协作。指导协调市直相关的单位、相关县(市)区与经济欠发达县的挂钩帮扶和对口协作工作。具体承担我市东西部协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并且开展相关的社会帮扶工作。

  (十九)乡村振兴项目推进处。牵头组织实施全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相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项目库建设和帮扶项目资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造福工程搬迁后续帮扶、产业帮扶、稳岗就业、金融服务等专项工作。

  (二十)乡村振兴发展指导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相关规划和政策建议。组织并且开展乡村振兴宣传,按权限组织并且开展表彰工作。指导推进乡村振兴改革创新和试点示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开展驻村帮扶工作。

  (二十一)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以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建设工作。

  (一)福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承担鼓楼区、台江区及高新区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及、农产品质量、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植物防(检)疫和村集体财务监管等执法具体工作;组织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

  (二)福州市植保植检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报及综合防控的监管工作,以及新农药(械)的试验、示范、推广和植保技术的培训、宣传的工作。依法负责执行全市的植物检疫工作(产地检疫、调运检疫、疫情监测、疫情普查、疫情控制和扑灭等)及监管工作;承担全市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重大病虫害防控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全市开展新农药(械)等植保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承担全市植保技术培养和训练和宣传工作。

  (三)福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站。承担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农村经济收益统计、分析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辅导和培训工作。

  (四)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站(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福州市分校)。参与制订福州地区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水稻、甘薯、马铃薯、大豆、玉米及花生等油料作物生产指导任务;组织县、乡、村农业技术人员及农户开展专业培训;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及农民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对农业“五新”技术做试验、示范及推广应用;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承担农业中专学历教育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农民教育、绿色证书工程、农科教结合、青年农民培训工程、农村基层干部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等工作。

  (五)福州市经济作物技术站。研究制定和指导实施全市果树、蔬菜、茶叶、食用菌等经济作物的生产发展规划、品种布局和生产基地建设;负责全市果树、蔬菜、茶叶、食用菌等经济作物的生产技术指导和推广;负责全市果树、蔬菜、茶叶、食用菌等经济作物的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良种繁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果树、蔬菜、茶叶、食用菌等经济作物的病虫害综合防治、无公害生产技术指导及示范。

  (六)福州市农田建设与土壤肥料技术站。承担土壤肥料新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承担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开发利用;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承担农村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开发利用。

  (七)福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发展规划,承担、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承担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督抽查任务。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做监督抽查。承担、指导辖区内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承担辖区内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工作;组织或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有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新技术引进和应用,承担下级检验测试的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八)福州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承担制定我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业政策研究和产品安全质量、开发、技术探讨研究和推广;参与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2.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报与监督管理;承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标志监督管理;组织并且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包装标识监督检查;

  (九)福州市畜牧站。承担种畜禽监管、畜禽新品种、草地监理的评审工作;承担畜禽品种、畜产资源、牧草种质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的技术指导工作;承担畜牧及牧草的新技术推广、示范和培训工作。

  (十)福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承担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推广培训、科普宣传、动物产品安全技术检验测试等工作。指导全市兽医实验室和动物疫病测报站建设;参与兽医、兽药、兽医医疗器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动物强制免疫疫苗和畜禽标识的供应等公益性工作。

  (十一)福州市种子服务站。承担农作物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一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子质量检验等技术性、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协助开展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和调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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