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栏目: 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8-29 07:23:07

  (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部第45号令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动情况,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状况做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动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时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等工作。

  第八条土地调查人员包括县级以上自然资源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人员。

  第九条土地调查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通过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人员考核,领取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已取得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一)近三年内有累计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土地调查项目;

  (二)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

  第十一条开展全国土地调查,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开始前一年度拟订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应当包括调查的主要任务、时间安排、经费落实、数据要求、成果公布等内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上级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拟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应该依据土地权属等变动情况,以宗地为单位,随时调查,及时变更地籍图件和数据库。

  第十五条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应当以全国土地调查和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最终结果为基础,全面查清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状况变动情况,更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和土地利用数据库,逐级汇总上报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数据。

  第十七条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调查成果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土地调查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作业规程和自然资源部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调查工作的指导,并定期组织人员做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土地调查进度,研究解决土地调查中的问题。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确定的工作时限,定期通报各地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从事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保密的法律和法规和规定。

  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包括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数据、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和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等。

  土地调查图件成果,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宗地图、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图、耕地坡度分级专题图等。

  土地调查文字成果,包括土地调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和其他专题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和有关标准完成数据处理、文字报告编撰等成果汇总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调查形成的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汇交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

  土地调查成果汇总的内容最重要的包含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文字报告编撰和成果分析等。

  第二十五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由各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组织调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调查成果做全面自检,形成自检报告,报市(地)级复查;

  (四)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成果进行核查,根据自身的需求对重点区域、重点地类进行抽查,形成确认意见。

  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国家、省、市、县的顺序依次公布。

  第二十七条土地调查上报的成果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上报的调查成果认真核查,确保调查成果的真实、准确。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经依法公布的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建设用地报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以及别的需要使用土地基础数据与图件资料的活动,应当以国家确认的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据。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以经国家确定的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校核规划修编基数。

  第二十九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土地调查任务,并将该单位报送国家信用平台:

  第三十一条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土地调查任务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该单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并不再将该单位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

  第三十二条土地调查人员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自然资源部注销土地调查员工作证,不得再次参加土地调查人员考核。

  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调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